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在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环节中的职务犯罪行为,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廉政建设。
(十)协助县委抓好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一)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二)负责本院的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的计划、装备、财务工作。
(十四)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十五)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十六)对本院各内设机构和全体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及上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对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对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实施督察。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