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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宿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8-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宿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查,许明德、顾怀臣、张振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9月在灵璧县虞姬乡大马村新濉河大马河堰砍伐杨树118株,经林业部门鉴定砍伐面积为5亩,活立木蓄积28.36立方米;20171月,三人在灵璧县新濉河南堰冯庙镇泗张村段的堤滩砍伐杨树 2211株,经林业部门鉴定砍伐面积为60亩,立木蓄积量为438.9724立方米。根据省林业厅关于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有关规定,三人所伐林木属省级公益林。

    法院审理认为,许明德、顾怀臣、张振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不仅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还违反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人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并分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名被告人在滥伐林木所在区域恢复森林资源和生态资源,及时补种2588棵杨树(以成活率90%计),并承担看护管理职责五年,三被告还应缴纳因其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255722.37元。